基本案情:2002年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自家位于萧县张庄寨红河行政村臭园自然村西南连霍高速公路北侧的土地上种植32棵杨树。2019年正月底,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因患有严重疾病,手术急需用钱,在不知道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17000元的价格将32棵杨树卖给他人砍伐。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32棵杨树活立木蓄积量57.07立方米,涉嫌构成滥伐林木罪。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朱亮晶向参会人员宣读了听证纪律、听证人员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介绍了该案相关情况,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砍伐并售卖自己种植的树木目的系用于看病,主观恶性较小,并在案发后在砍伐地及时补种树木完成补植复绿,且目前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病情严重,综合以上情况,拟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听证人员在充分听取承办人的意见后,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和建议,均认为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意见是正确的。
此次公开听证会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案时不是就案办案,而是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以及现实情况,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担当,实现了执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朱金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