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近期办理了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对崔某某、董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依法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同崔某某、程某某等人以矿山施工产生噪音扰民等为由,多次组织村民去阻工,致使厂矿不能正常施工,犯罪嫌疑人崔某某、董某某、程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涉嫌犯罪,萧县检察院于2020年6月22日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在被批准逮捕后,三名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不再参与阻工,后萧县检察院审查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8月21日,萧县检察院遂向萧县公安局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崔某某、董某某、程某某依法予以变更强制措施,将嫌疑人予以释放。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降低审前羁押率和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也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实现对于其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这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办理,化解了企业与当代居民的矛盾,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