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
对法院生效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办案程序
时间:2018-08-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3、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4、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登记并将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记表移送民事检察部门;案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补齐。 

  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后,需要通知当事人的,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送当事人。 

  6、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以及发现的其他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其他当事人也申请监督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人,对其申请监督请求一并审查。 

  7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8、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 

  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可以不调阅诉讼卷宗。 

  9 、承办人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审查终结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提出处理建议。 

  承办人通过审查监督申请书等材料即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可以直接制作审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10 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处理建议等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意见应当在全面、客观地归纳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 

  集体讨论形成的处理意见,由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检察长批准。 

  检察长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11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 

  (三)提出抗诉; 

  (四)提出检察建议; 

  (五)终结审查; 

  (六)不支持监督申请。 

  控告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控告检察部门。 

  12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 

  13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